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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5-2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深圳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试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包括:
(一)本区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区法制办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组织法律知识培训。
第四条 对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颁布后,区法制办应组织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专项法律知识培训:
(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被行政相对人投诉3次或者3次以上,经查证确实存在过错的;
(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执法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的。
第六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配合培训工作,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七条 区法制办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机关执法机构的培训要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方式和要求,确定培训教材、时间和地点,并及时通知培训人员。
第八条 行政执法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行政基本知识;
(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公共法律知识;
(三)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及业务知识;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知识。
第九条 培训采取集中方式进行。执法人员每期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条 区法制办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的教学培训及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考核方式由培训工作方案具体确定,考核内容以培训讲授的基础知识为主,侧重行政执法实践和操作实务。
第十二条 区法制办应将受训行政执法人员的受训情况向受训人员所在单位反馈。
第十三条 受训及考核情况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内容。未经批准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培训,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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